志霖新闻 | 志霖高级合伙人路达律师辩护的“西安药神案”第三次一审获判免予刑事处罚
近日,志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路达律师辩护的“西安药神案”第三次一审宣判,西安中院认为被告人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但是具有《药品解释》第十八条“药神条款”的情节,经审委会讨论,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案发于2019年,2020年西安中院第一次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上诉后案件发回重审。2022年西安中院第二次一审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再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上诉后案件再次发回重审。在西安中院第三次一审过程中,被告人在被羁押1700余天后被取保候审。最近作出的第三次一审判决依旧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罪名更换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但是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路达律师从2019年案发时即代理该案,始终作无罪辩护。对于第三次一审变更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路达律师依旧持无罪意见:普通药品不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的犯罪对象,2014年《走私解释》以及2015年的《走私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均对该罪名犯罪对象划定了较为明确的范围;另外,《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37辑第1547号案例为普通药品不属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的犯罪对象提供了明确的案例依据。目前,被告人已对西安中院第三次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路达律师继续作无罪辩护。

